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417号 原告:***,男,1937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8日出生。(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