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417号
原告:***,男,1937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8日出生。(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