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30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24日,住**市。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