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30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24日,住**市。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