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2民初1086号 原告:潘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民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不详。 原告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