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47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41号区广清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