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47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41号区广清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