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汽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6068号 原告:***,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中汽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委会西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19908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汽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