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高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07民初297号 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经济开发建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新闸科技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高远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新闸科技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新闸科技工业园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高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由原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