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02民初1792号
原告:山西尚阳力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A座重创空间46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尚阳力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尚阳力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山西尚阳力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