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02民初1538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9元,由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