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执6号
申请执行人: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57296798E,住所地:忻州忻府区播明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78135969U,住所地:忻州忻府区大运路转盘西500米东社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9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81074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