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民终2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917-9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科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兰州金环机械修造厂正门北侧临街商铺二层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君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科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君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由***博科公司承担违约金114000元;2.诉讼费用由***博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博科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延误时间至甘肃君泰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这期间应予以扣除。另,因疫情影响、主管部门暂停办理,依照合同约定该期限应当予以顺延至2022年2月份。2.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博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博科公司利用甘肃君泰公司的工作成果最终完成资质办理,现由甘肃君泰公司将代理费全部返还,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博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判令甘肃君泰公司返还代理费160000元;3.判令甘肃君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1400元、律师代理费12800元;以上合计1842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甘肃君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21日,***博科公司(甲方)与甘肃君泰公司(乙方)签订《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主要约定:代理事项,代理甲方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乙方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照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电子文档);乙方代理原告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才的聘用费用;乙方代理原告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本合同费用总额380000元;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增加人员费用。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及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因乙方原因延迟申报或丢失申报资料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款的3%的金额;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6个月内下证,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争议解决:***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用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同日,***博科实验公司向甘肃君泰公司银行转账160000元。2022年1月11日,***博科公司向甘肃君泰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协议的函》。2022年1月13日,甘肃君泰公司向***博科实验公司进行了回复,超期原因:1、十月份兰州疫情爆发,上级主管部门全员做志愿者,冲在一线,部分业务暂停近一个月之久,属政策原因;2、因在人员匹配过程中,其中一个建筑美术设计中级职称在市场当中相当难找,在更换了几个人后,终于找到一名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乙方费用随之上升,在这中间,因为涉及公示公告,几乎用了近一个月时间,属聘用人员;3、在办理期间,主管部门审批人员进行了更换,处理得重新接洽,在此期间消耗了近20天时间,属人事调整原因(官网可查);4、代办的三级资质因在6月30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通知,向社会告知了关于三级资质停办的消息。所以三级资质在主管部门通知起办后,***法依规办理,属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原因……。现***博科公司以甘肃君泰公司未依约办理相关业务,诉至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2022年1月15日,***博科公司与甘肃名铭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12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博科公司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甘肃君泰公司却未如约完成申报代理事务,对此其应对引起本诉之争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博科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的诉请,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甘肃君泰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合同义务,亦未及时向***博科公司告知事务完成进展情况,甘肃君泰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在***博科公司向甘肃君泰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协议的函》后,双方并未就合同是否延长履行期限达成合意,故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博科公司要求甘肃君泰公司返还代理费160000元的诉请,因《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已解除,且甘肃君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对完成代理事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证明,故其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博科公司要求甘肃君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1400元、律师代理费12800元的诉请,双方虽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因乙方原因延迟申报或丢失申报资料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款的3%的金额”,但***博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因甘肃君泰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的损失,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博科公司因此案支付的律师费,因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已实际产生,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博科公司与甘肃君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二、甘肃君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博科公司退还代理费160000元;三、甘肃君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博科公司支付律师费12800元;四、驳回***博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2元(已减半收取),由甘肃君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甘肃君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申请,转款凭证,证明甘肃君泰公司为完成代理事项聘用工程师、技工支付51700元费用。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显示甘肃君泰公司向***等个人进行转款,但转款用途均未显示,故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甘肃君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委托服务协议、转款凭证,证明甘肃君泰公司为完成代理事项聘用三名二级建造师,支付33000元费用。经审查认为,委托服务协议、转款凭证仅证明甘肃君泰公司与甘肃辰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委托服务关系。三名二级建造师是否由甘肃君泰公司聘用并登记在***博科公司名下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甘肃君泰公司与***博科公司签订的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对甘肃君泰公司的合同义务及完成的委托事项、实现申报目标、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告知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代理合同,***博科公司于当日即依照合同约定将160000元代理费予以支付。甘肃君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完成资质代办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甘肃君泰公司上诉主张因***博科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延误的时间应在履行期内予以扣除,但甘肃君泰公司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甘肃君泰公司上诉主张因疫情影响、履行期间应当予以顺延。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日为2021年5月21日,合同期限受疫情影响1个月,顺延至2021年12月21日。甘肃君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顺延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甘肃君泰公司主张,甘肃君泰公司为完成代理事项聘用工程师、技工、二级建造师等已支付费用共计84700元。甘肃君泰公司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甘肃君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4元,由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