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4277号
原告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