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764号 原告: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2单元1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木子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