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昊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营金阳器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616号
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阳兴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剑旺,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营金阳器材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敬东,厂长。
第三人:山西昊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33层。
法定代表人:郑建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兵,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营金阳器材厂、第三人山西昊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8月8日,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由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