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8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北区综合楼1至3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祥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发祥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9日当庭表示撤回起诉。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187元(已交纳);由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元(由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