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8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北区综合楼1至3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祥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发祥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9日当庭表示撤回起诉。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187元(已交纳);由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元(由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