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5民初585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综合楼**205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43910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诺公司)与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祥地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发祥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律诺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由被告删除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被告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工作是为了赚钱”这个观念害惨了多少年轻人》。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笔名“Juno”“内向的孤岛”“有点累的孤岛”)在微信公众号“孤岛”(微信号gu_dao2015)上发表了原创文章《“工作是为了赚钱”这个观念害惨了多少年轻人》,共计字数3782字。
2018年12月5日,***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所有。2018年12月10日,文章无忧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文章无忧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可以依法行使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广”(微信号miyun116688)于2018年9月14日发布《人为什么要热爱工作,这是我听过最好的答案》。经当庭比对,被告发布的该文,除更改标题及少部分文字外,其余内容与《“工作是为了赚钱”这个观念害惨了多少年轻人》相同。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取证。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
此外,原告为证明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当庭举示了系列案件的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金额2.49万元)、合作协议及银行回单(金额24.8万元),公证费发票(金额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版权声明书》及文章原文、《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电子数据存证函》及附件、公证书、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合作协议及银行回单等证据附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发布《人为什么要热爱工作,这是我听过最好的答案》,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属于人身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邱 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