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2626号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XXXX局(原郴州市苏仙区XX局)。
负责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该局副局长。
被告:郴州市XXXXXX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XXXX局与被告郴州市XXXXXX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郴州市苏仙区XXXX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准予同意其缓交至2022年10月31日,但原告未在缓交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苏仙区XXXX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