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404执保420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赤峰泰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楼写字楼1-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泰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处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22)内0404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泰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处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扣留。并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泰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处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
二、赤峰泰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