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2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边坝县拓新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MA6T5TJY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