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2314号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涉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64510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安阳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C6P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七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20248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被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和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的支付,被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和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4日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西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50万元,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该三份《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仲裁条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受理后,被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三份《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已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综上,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已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7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