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1300号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郑缆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泰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S102省道26公里处北侧。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郑缆公司诉被告***、***、瑞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