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承电气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925号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京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西区天宝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