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福兴路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2315978425M(9-8)。

法定代表人:刘延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2民初325号、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已垫付的赔偿款74834.03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900元,本院已划拨至本案账户,并将划拨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互联网账户有存款879.78元,本院已划拨至本案账户,并将划拨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80053.03元,执行费1101元,本案债权尚余77273.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桂0722执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韦海澄

审判员  容新彬

审判员  朱深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