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85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916276255,住所地:西宁市城**商业巷****楼****。
法定代表人:孙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宵冉,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元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瑞
书 记 员 董新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