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8民初86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