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21民初1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510105MA62Q8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11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系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修武县。
原告***诉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鉴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