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503号
申请人:德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风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伟,执行董事。
第三人:仇宝龙,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河西乡。
申请人德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1314.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海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1314.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