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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03民初31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尚有证据正在搜集中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