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42号
申请人:****芬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9326727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配套区北拓区。
法定代表人:张施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云,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5382X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建衡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汪正兵。
申请人****芬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芬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万元的其他财产。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芬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