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5民初10714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5382X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建衡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汪正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高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王敏,被告南高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高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3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5年进入南高齿公司工作。2020年7月9日,因其拒绝在《2020年销售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承诺书》《关键绩效考核表》上签字,被公司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给予较重违纪处理,又因当年度6月有迟到早退现象给予一般违纪处理,累计为严重违纪处理,公司据此于7月13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未处理,现诉至法院。
被告南高齿公司辩称,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其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且对**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05年进入被告南高齿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约定**从事管理工作。南高齿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13日,南高齿公司以**在6月4日至6月22日间存在迟到、早退或无故不打考勤存在两次一般违纪行为,且在6月9日拒绝在《2020年销售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承诺书》《关键绩效考核表》上签字确认,拒绝认领销售任务及接受工作安排,存在较重违纪行为,累计为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8.1.1、8.1.2、8.2条规定,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将该处理决定通报集团工会。2020年7月1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南高齿公司发出的违纪及解除合同通告违法且无效,并要求南高齿公司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仲裁委以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3367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工会召集各公司工会分会组成联席会议,讨论修改通过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8.1.1条规定,30天内无故迟到或早退上次以上(含三次、两项之和)者、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为一般违纪行为;第8.1.2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安排者为较重违纪行为;第8.2条规定,员工在第一次违纪后的十二个月内,如再次违纪,不论违纪种类,将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具体如下: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较重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已签字确认收到该《员工手册》。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修改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告知**,可以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于十二个月内两次一般违纪、一次较重违纪,累计升级为严重违纪,南高齿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工会进行报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小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