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81执47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389.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39.26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元,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