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1民初7237号
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2024年9月19日,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