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1民初7237号 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2024年9月19日,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