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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6211号 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