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307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外研在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21层210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外研在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在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外研在线公司支付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第十三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8550号裁决书。外研在线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外研在线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79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外研在线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外研在线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794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179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