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法执字第00249-4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燕建路天成大厦一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鹤峰县科学技术协会,地址:鹤峰县容美镇连升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协会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跃进路1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鄂西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土桥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后坝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00022号判决书、(2014)***民初字00368号民事判决书、(2014)***民初字00066号民事调解书、(2014)***民初字00041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4)***民初字0020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将属于被执行人在鹤峰县太平工业园区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68331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并已交付上列申请执行人。查实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00022号判决书、(2014)***民初字00368号民事判决书、(2014)***民初字00066号民事调解书、(2014)***民初字00041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4)***民初字00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