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62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自治州鄂西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桥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10260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鄂西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