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信恒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4967号
申请人: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以北、西江道以南五号堤路18号礼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775697K。
法定代表人:韩广泽,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东路12号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90283R。
法定代表人:WANGYAN。
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葛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