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信恒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康鑫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5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韩广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WANG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亚楠,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王小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