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信恒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康鑫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518号
申请人:天津康鑫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以北、西江道以南五号堤路18号礼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775697K。
法定代表人:*广泽,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东路12号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90283R。
法定代表人:WANGYAN。
申请人天津康鑫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49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