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环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坪上村观门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PHKHE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湘市环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82执1013号执行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