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303民催2号
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大生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8xxxxxxxxxx250,出票人:陕西烽火宏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招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2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8日、收款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在汇票到期后向该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