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03民催31号 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大生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9055065、金额为194116.5元、出票人为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收款人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