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2299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然。
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有限公司与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凌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