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衡水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继业,衡水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月18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