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7093号
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程大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
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