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6163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程大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营,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