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3536号
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程大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总经理。
被告:江苏森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刚,总经理。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9元,由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