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1453-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程大路92号。
委托代理人*继业,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需耐心细致的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