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民终3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银海新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
上诉人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鹿宇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鹿宇锅炉公司请求的锅炉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二审中,鹿宇锅炉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明2012年5月、2013年10月,鹿宇锅炉公司与***签订《合同书》后,鹿宇锅炉公司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地点安装锅炉,并签订了两份《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竣工单》,该竣工单有***本人的签字,同时***在2012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由于鹿宇锅炉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