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3023号
原告: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银海新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庞悦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乐,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恩哲,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誉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
法定代表人:邢卿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誉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晓倩
人民陪审员 张翠平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