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跃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后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和工商总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一块,暂时不宜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高佳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菅蓓蓓
审判员 郭白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沛冉